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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会履行章程总纲

 

乌兰察布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内蒙古乌兰察布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温籍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地区经营的工商业者与其它各界温籍人士,为发展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经济,塞外凝乡情,边陲求团聚,是为温籍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长期经营的广大工商业者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民间团体,是全地区性的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加强温州市在乌兰察布市经营的工商业者以及其它浙江温籍同乡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温籍及浙江省其他地区在乌兰察布市从事经营活动各行业工商业者的优势,为促进乌兰察布市与浙江之间、各旗县与温州之间的经济合作,市场繁荣,互惠互利求发展,互帮互学求团结。要密切联系同乡,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为乌兰察布市“北开南联”战略当好牵线搭桥的参谋,在合作项目的选择上作好可行性的咨询与论证,成为温州市及浙江省其它地区民营企业家立足乌兰察布市市场,与政府、当地企业沟通的纽带,也是为温州及浙江同乡搞好服务,捕捉商机,拓展产业,扩大经营,搞活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并作为其团体会员,在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乌兰察布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我会的办公地址为:集宁区光明街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新形象。树立“在乌兰察布市,我代表温州;在境外,我代表中国”的信念。
(二)协助乌兰察布市各级政府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使温州商户在乌兰察布市内经营活动逐步形成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气生财。
(三)与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促进乌兰察布市各旗县与温州市及浙江省其他地区,加强多边经济合作,为两地的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积极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提高支边理念,加强民族团结。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咨询等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为会员提供获利线索,提供风险分析,提供方案选优。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缓解同乡相处中的有关问题。
(八)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九)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边贸与进出口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策划咨询性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一)逢年过节,开展会员的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畅谈心得,表彰先进,为乌兰察布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十二)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和个人,不断提高杰出会员的社会地位。[!--empirenews.page--]
(十三)协助会员在开拓、租赁、食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十四)加强与温州市党政部门和各界人士,温州市总商会及兄弟省市温州商会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乌兰察布市经营的温籍工商业者及浙江商家,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凡与本会有工作联系的企业各各界人士,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或特邀会员。特邀会员与正式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能主热心的为本会奉献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立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农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empirenews.page--]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副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人一般应由理事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行使最终决定权;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empirenews.page--]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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